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百科 >刑事辩护百科>刑事处罚辩护百科 > 自首司法解释
自首司法解释

自首司法解释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后,如果不犯罪潜逃而是主动去公安机关进行自首,是可以减轻处罚的,为了更好的实施这一规定,最高院也出台了关于自首司法解释。下面律图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2023.09.21 50628人阅读
1

投案自首司法解释

自首是刑法中特有的概念,自首是属于刑法中的一种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是比较麻烦的,那么,就需要结合具体的关于自首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来具体认定。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

查看全文 >>
2

交通肇事自首司法解释

在我们的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以及事故,交通事故时事故的一种,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也有交通肇事者自首的情况,而对于交通肇事自首司法解释内容,下文为大家简单的讲解一下。

一、交通肇事自首怎样认定

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

查看全文 >>
3

受贿罪自首司法解释

一个国家的兴盛在于管理国家的官员作为,清廉是每一个官员的行为准则,受贿是对于官员来说是应当杜绝的事,如果官员没有做到光明正大的为人民服务就应该自首改正。那么受贿罪自首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呢?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

查看全文 >>

自首司法解释相关百科

  • 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

    我们都知道,犯罪分子如果满足了一定假释的条件,是可以提前假释的,那么在假释之后刑满之前的时间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假释考验期。那么大家对假释考…

    2023.09.22 45818人阅读
  •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森林树木在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地位,这是不言而喻的,今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滥伐林木罪,律图滥伐林木罪百科栏目,为你介绍滥伐林木罪相关法律常识,…

    2023.09.21 121650人阅读
  •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

    妨害动植物防疫罪

    律图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百科栏目,解读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客体要件,以及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等内容,律图是一体式法律服务平台,希望能给…

    2023.09.21 21837人阅读

自首司法解释相关咨询

被拘留五天可以用钱保释吗?

任肖雄

任肖雄律师 最近回复:

如涉嫌刑事犯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进行向办案机关申请,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均可。

向我提问

买车被骗首付怎么办?

鲁世超

鲁世超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可以详细陈述您的问题,以便解答

向我提问

离婚咨询,我结婚没要彩礼,婚前男方出首付买房,两人都有债务,抚养权归我?

颜忠军

颜忠军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温馨提示:房屋处理问题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司法实践中会把房子判归男方,给女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细节问题,可来电进一步沟通。

向我提问

我是释放人员出来几年了,派出所为什么突然打电话让我去签字呢?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可以把问题描述的更清晰一点吗?单从你问的问题来看,我还没办法获取太多的信息,需要再跟你做进一步的沟通,了解清楚案件情况后,再做解答。一会安排跟你电话沟通,请保持通话顺畅。

向我提问

推荐阅读

更多

最新刑事处罚辩护知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5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