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免责事由的知识,就是免责事由有哪些呢,以及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等,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2023.09.09 14590人阅读具有以下情形的,生产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如果尚处于制造、装配、包装等阶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该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产品责任。如果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符合产品责任以外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产品的生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仍然要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产品的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将产品投入流通包括销售、出租、赠与产品或在产品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形式。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说明产品缺陷的产生完全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根据民法自己责任的精神,生产者自然不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此生产者应当免责。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就整个社会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而论的,而不仅仅指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如果仅仅因为生产者技术落后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即使生产者发现不了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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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成为当今一大热门话题,许多时候,由于没有事先了解,一不下心就造成了侵权,而侵权行为还有许多的说法,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所以就有一些不法之人钻法律的空子去侵权,从中牟取暴利。那么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若干规定》第7条主要从是否存在过错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来规定了五种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抗辩事由依次分别是:第一项是基于审计自身的固有局限,第二项是审计业务所必须依据的外部证据存在瑕疵,第三项是事务所已经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予以披露,第四项是被审计单位抽逃资金,第五项是出资人嗣后补足资金。其中,前三项事由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后两项事由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事由之一:审计自身固有局限。审计本身是一种公允性审计,由于审计自身的特性、审计成本效益的存在以及现代审计技术的局限,审计本身具有自身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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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过错责任相信大家应该从字面上就能有一个大概的认识,这也就验证了大家平时在生活当中经常说的一句话,有的时候不是道歉就能够解决问题的。虽然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不是故意的,但造成的某种后果仍然要承担责任,除非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如此才能够免去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一、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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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我国公民违反民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针对一些大多数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可同时我国法律又通过相关的法条来约定了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的免责。所谓免责,自然也就是指当事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法律后果。那么,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实包括以下几类:
1、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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