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被告人酒后驾驶车辆至公益桥西侧时,被告人就把车停在了应急车道上,至此,危险驾驶的行为就停止了。
关于之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辩护人认为这个情节跟犯罪行为是无关的,危险驾驶是一种危险犯,危险驾驶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它的危险就存在,当车子停下来,危险驾驶行为就停止了,那犯罪行为也就停止了,而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时是在被告人的车辆已经停在应急车道上,所以说,交通事故并不是因为危险驾驶所造成的,其次,事后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人是无责的,对方是全责。因此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没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被告人的危险驾驶情节比较轻微,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希望法庭在量刑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本案从犯罪形态上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酒后驾驶的车辆自动停在应急车道上,自动结束了危险驾驶的行为。
......
查看全文 >>
投诉/举报
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进行投诉
辩护意见相关百科
-
打官司的时候,为了让自己的话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因此如果有证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个时候就需要递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2023.09.22
18679人阅读
-
我们都知道,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进行侦查,然后收集好证据后移送人民检察院,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案件流程。下面律图小编将…
2023.09.21
104171人阅读
-
今天小编为您介绍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知识,那么最高法刑诉法司法解释死刑复核最新规定,刑诉法司法解释管辖最新规定,以及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
2023.09.21
8204人阅读
辩护意见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律图吕梁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br/>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br/>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征地拆迁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br/> 一审辩护词<br/> 审判长,合议庭:<br/>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br/> 本案辩护人对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br/>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br/>(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br/>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br/>(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br/> 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br/>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br/>2、参与案件的起因。<br/>3、使用工具的方式。<br/>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br/>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br/>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br/>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br/>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br/>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br/>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br/> 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br/>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br/>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br/> 王勇律师<br/> 年月日
律图丽水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公民受到肖像权侵害后该怎么进行维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维护<br/>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提讼,要求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br/>掌握肖像权的内容<br/>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br/>(1)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br/>(2)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br/>(3)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br/>(4)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br/>侵犯肖像权认定依据<br/>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为,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或没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br/>(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br/>(2)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br/>(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br/>(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br/>(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br/>侵权行为的界限<br/>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br/>(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br/>(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br/>(3)旨在行使正当的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br/>(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br/>(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br/>(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br/>(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br/>(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