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律师 回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因女儿上学借钱,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女儿上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所以这笔债务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方面,如果妻子能够证明丈夫借钱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那么这笔债务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再次,如果妻子对这笔债务不知情,且丈夫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等非家庭用途,妻子也有权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最后,建议妻子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借款用途证明、家庭财产约定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