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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追讨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刘* 广东-中山 欠款追讨咨询 2026.02.01 14:27:13 398人阅读

借款追讨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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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借款合同约定情况。若有约定还款期限,牢记还款期限届满日,从该日起关注三年诉讼时效。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要及时合理要求借款人还款,并给予合理准备时间。
(二)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在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通过书面函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三)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发现债务人未按时还款,在诉讼时效内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如协商、调解或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026-02-01 18: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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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追讨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计算方式因情况而异。
2.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截止日起算三年时效。
3.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要求还款并给合理准备时间,宽限期满未还的,从宽限期截止日起算;直接起诉无宽限期的,从起诉日起算。
4.时效内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等,会使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

2026-02-01 18:0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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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借款追讨适用三年一般诉讼时效,计算方式依借款合同是否约定还款期限而定,且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追讨适用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若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给予合理准备时间后宽限期届满仍未还款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时效;直接起诉且无宽限期的,从起诉日起算。此外,在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时效。在借款追讨过程中,时效问题至关重要,关乎债权人能否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如果您在借款追讨方面遇到疑问,或者不确定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17:2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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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追讨适用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计算方式因情况而异。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日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给合理准备时间后宽限期届满仍未还款,从宽限期届满日起算,若直接起诉无宽限期则从起诉日起算。时效内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会导致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出借人应及时了解借款诉讼时效规定,在借款时明确约定还款期限。
-若未约定还款期限,在要求对方还款时保留好相关证据,确定宽限期。
-当出现可能导致时效中断的情形时,要留存好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15: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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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款追讨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当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为出借人提供了明确的追偿时间节点。

(2)若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虽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需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借款人仍未还款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三年时效;若直接起诉且无宽限期,则从起诉日起算。

(3)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出现,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三年。

提醒:
出借人要留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过期。不同借款情况对应不同时效计算方式,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6-02-01 15:21:3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概念票据追索权(rightto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二、前提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三、时效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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