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首先,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是一个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在保证认购书中约定的交易实质性条款不得变更的前提下,应依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以及公平原则,对认购意向书未约定事项进行协商,使买卖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否则即构成违约。因此您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违反认购意向书约定,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三方协议有法律效力,可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你好,因为购房人的征信问题导致不能获得贷款,进而导致购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话,属于购房人违约,应根据购房合同相关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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