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是说,在判决或者裁定结果出来之后,因为出现不予执行的情形,所以裁定不予执行,这个法律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并不是申请就会裁定不予执行的,需要写申请书,
我们在进行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候因为之前的种种原因,导致当事人现在急切需要的某些要素达不到要求,这时候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先于执行,以保证自己的一些迫切需要。仲裁先予执行裁定书要怎么做?
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
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先予执行的裁定有何效力?
(1)时间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实质是使原告提前实现了将来判决可能确定的部分权利,使被告提前履行了将来判决生效后可能履行的部分义务。因此,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先予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时间效力应维持到判决生效时止。
(2)对当事人的效力
先予执行的裁定,对当事人也有效的。其效力表现在:当事人收到裁定后不允许提起上诉,而必须按裁定的要求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接到先予执行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按通知要求予以协助。例如,将被申请人收入扣留,交给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上将一定款额划拨给申请人等等。
(4)对人民法院的效力
先予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对人民法院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责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经复议认定裁定有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由于先予执行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案件审理终结不一定就能作出完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甚至可能会出现原告完全败诉的情形。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即: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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