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就是法院针对那些符合特定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做出裁定,决定不执行它。
就像裁决的事情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或者仲裁机构没有权利去仲裁这类情况。
执行异议,是在执行的过程当中,案外人觉得自己对执行的标的有权利,就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异议。
这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仲裁裁决已经出来之后,由法院去对它进行审查,要是符合特定的那些情形,就裁定不执行;而执行异议,是在执行的程序里面,案外人针对正在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目的是阻止执行行为继续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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