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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二婚有婚假吗,几天。休完婚假可在休年休不。
您好,二婚有婚假3天,婚假和年休不冲突。
德州市,隶属于山东省。女职工生完二胎后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应该还可以享受《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延长假。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个“增加产假六十日”怎么没在你提问中提起呢难道你没能享受到同样道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请哺乳假”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你不可能请得到哺乳假。既然不可能,你也就无需再去申请请假了。给你个信息,该假期浙江省可以享受,因为《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此规定。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1、生育保险申请条件:至分娩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即含生育月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均需参保缴费,应缴保费未在三个月内到账的,视为缴费中断);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满足条件的,在分娩的次月15日起,自分娩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提交材料到所属的医保中心办理。)3、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顺产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期满后,在符合当地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每个地方具体规定不一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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