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在地方国营工厂待业做临时工,81年招工在本厂,一直在地方国营厂工作,后因企业经营困难,被其它单位合并,退休时因原单位部分档案资料保存缺失,在厂做临时工的1年6个月档案有记载,单位有领导,职工证明,可是找不到当时发放临时工资就被否决,现在能审核通过吗?
临时工经历能否计入退休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关键看当时是否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是否存在连续劳动关系、工资和人事档案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以及当地养老制度对临时工年限的衔接政策。没有工资发放单据并不当然否定事实,可提交招工登记、临时工名册、考勤、工资表或工资审批、单位证明、同事证言、工会或档案馆材料、企业合并接收文件等,申请人社部门进行档案补正和调查核实。先向原单位、合并后的单位及档案馆发书面查询申请,取得“缺失”说明,再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书面审核;对不予认定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有证言而无其他客观材料,认定难度会较大。
2026-08-05 09:21:41 回复
这种情况确实棘手。关键点在于,你既有档案记载,又有领导职工证明,这已经构成了有力证据链。仅因缺少临时工资发放记录就否决,理由不够充分。你可以尝试以下做法:首先,向现单位或社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档案摘录和所有证明人签字材料,要求重新认定。其次,如果对方坚持不认可,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局稽核科室投诉,请求他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原始证据进行核实。最后,若仍无法解决,可考虑行政诉讼,法院通常会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对事实进行实质审查。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8-03 13:29:41 回复专业解答劳动法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此外,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等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解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裁员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依第40、41条规定解除。但女职工存在第39条情形,如严重违纪等,单位仍可解除且无需补偿。若单位违法解除,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或无法履行,单位需按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专业解答公司合并裁员,应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下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等。
专业解答员工辞职需赔偿违约金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是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以弥补单位因员工违约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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