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用人单位补发拖欠工资,劳动者仍有权提出离职并可能获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补发拖欠工资,不能剥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若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可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
为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想离职,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保留通知证据。
2.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补发拖欠工资,不阻碍劳动者提出离职。劳动者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哪怕单位补发工资,劳动者依旧能依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继续留在该单位。
(2)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况时,劳动者可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能及时采取措施。
(3)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提醒:
劳动者离职要注意按法定程序进行通知,避免因程序不当引发纠纷。不同案情补偿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即便之后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仍可离职。
(二)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劳动者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劳动者可提出离职。用人单位补发拖欠工资,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劳动者按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就能解除合同。
3.以此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发工资后,劳动者仍可离职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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