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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计算工伤事故的损失工作日

仰* 四川-雅安 工伤纠纷咨询 2026.01.28 18:53:21 369人阅读

怎样去计算工伤事故的损失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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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的计算依据是《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此标准对不同伤害部位和程度有细致规定。
(2)肢体损伤方面,按手指功能丧失程度对应不同损失工作日数值,例如拇指末节切除对应300日,食指远节切断对应120日。
(3)眼部损伤根据视力下降程度和单双眼情况确定损失工作日,像双眼视力等于0.1对应1800日。
(4)颅脑、胸部、腹部等部位损伤依据损伤类型、后遗症等查找对应数值,如脑震荡伴有精神症状为90日。计算时先明确伤害部位和程度,从标准找对应数值,多个伤害需累加计算。

提醒:计算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要以医疗机构诊断和专业鉴定为依据,不同案情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21: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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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伤害部位和程度,需以医疗机构诊断和专业鉴定为依据。
(二)针对不同伤害部位查找对应数值,肢体损伤按手指功能丧失程度对应,如拇指末节切除为300日;眼部损伤根据视力下降程度和单双眼情况确定,如双眼视力等于0.1为1800日;颅脑、胸部、腹部等部位依据损伤类型、后遗症等查找,如脑震荡伴有精神症状为90日。
(三)若存在多个伤害,将对应数值累加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意味着计算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以专业鉴定确定伤害情况是有法律依据的。

2026-01-28 20:4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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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要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此标准对不同伤害部位和程度有详细规定。
2.肢体损伤,如手指切断、骨折,按功能丧失程度对应损失工作日,像拇指末节切除为300日。
3.眼部损伤,根据视力下降程度和单双眼情况确定,如双眼视力等于0.1为1800日。
4.颅脑、胸部、腹部等部位损伤,依据损伤类型、后遗症找对应数值,如脑震荡伴精神症状为90日。
5.计算时先确定伤害情况找对应数值,多个伤害累加,以医疗机构诊断和专业鉴定为依据。

2026-01-28 20:2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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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计算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要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确定伤害部位和程度后查找对应数值,多个伤害累加计算,且以医疗机构诊断和专业鉴定为依据。
法律解析: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对不同伤害部位和程度有详细规定。肢体损伤方面,手指切断、骨折等按功能丧失程度对应不同损失工作日,如拇指末节切除为300日,食指远节切断为120日。眼部损伤根据视力下降程度和单双眼情况确定,像双眼视力等于0.1为1800日。颅脑、胸部、腹部等部位损伤依据损伤类型、后遗症等查找对应数值,如脑震荡伴有精神症状为90日。计算时先明确伤害部位和程度,然后从标准中找对应值,多个伤害需累加。并且整个计算过程要以医疗机构的诊断和专业鉴定作为依据。如果大家在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计算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1-28 20:1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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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计算需严格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该标准按不同伤害部位和程度给出对应数值,计算时应先确定伤害部位和程度,找到对应数值,多个伤害累加计算,且要以医疗机构诊断和专业鉴定为依据。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企业和相关人员应深入学习《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熟悉不同伤害的对应数值,确保计算准确。
-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送伤者就医,获取准确的医疗机构诊断和专业鉴定结果。
-建立工伤事故损失工作日计算的审核机制,避免计算错误或疏漏。

2026-01-28 19:56:49 回复

一、车损险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二、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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