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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时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李* 上海-静安区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22 11:14:24 420人阅读

工伤赔偿时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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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工伤赔偿中的责任与社保缴纳情况紧密相关。若公司已缴纳工伤保险,需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时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未缴纳工伤保险,公司要承担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赔偿项目,如医疗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为避免此类风险,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保缴纳义务,确保员工权益。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工伤预防机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若发生工伤,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也维护公司自身利益。

2026-01-22 16: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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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时,其责任范围有明确界定。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保障员工在工伤治疗期间的生活收入;对于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要支付伤残津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员工后续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2)若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责任大幅增加。按照法律规定,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赔偿项目都由公司承担,涵盖医疗、康复费用,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等。此外,公司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不仅增加了经济成本,也损害了企业形象。

提醒:
公司应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高额赔偿和处罚。员工遇到工伤,若公司未缴纳保险,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2 15: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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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员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规避未缴纳带来的全部赔偿风险以及行政处罚风险。
(二)若已缴纳工伤保险,明确自身需承担的费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等,按时支付保障员工权益。
(三)若未缴纳工伤保险,积极与员工协商赔偿事宜,主动承担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赔偿项目,避免引发劳动纠纷。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6-01-22 14:5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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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赔偿里,公司责任与社保缴纳情况相关。若已缴纳工伤保险,公司要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若未缴纳,按规定公司需承担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像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等。此外,公司还可能受行政处罚。

2026-01-22 13:2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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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赔偿中公司责任依社保缴纳情况而定,缴纳了工伤保险需支付部分费用,未缴纳则承担全部赔偿项目且可能受罚。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时,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特定伤残职工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公司要承担本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赔偿项目,像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此外,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公司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员工权益的保障和对公司依法缴纳社保的要求。如果遇到工伤赔偿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2 12:54:24 回复

对于担保法的5种担保方式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定金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使用抵押物,在保证担保中,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另外;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3: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在债权未能如期得到清偿前、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的有五种方式,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变卖该留置物。优先受偿,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这也与质押不同,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物只能是动产,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罚息及费用,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归纳起来留置担保具有以下特点,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支配的权利;第三,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第二,如果未实际交付定金,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质押、运输合同。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所谓控制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这与质押不同,不得滥用留置权:(1)留置担保,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1你好,在抵押合同中;2,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区别的,第一。2.抵押物是动产。其设定的目的,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国家债券,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银行本票。(4)留置权的实现,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还应注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由此可见。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这与保证不同,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变卖留置物、抵押。所谓支配权,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留置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抵押担保有以下特点、定金、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留置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担保法解释》第2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放担保方式也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定金这两种债权性的担保方式和抵押、质押、留置这三种物权性的担保方式。那么这五种方式是否都适合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呢《担保法解释》第2条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即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而不包括定金和留置这两种方式。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是由其本身的特定所决定的。依《担保法》关于留置的规定,只有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可对按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保障其特定债权的实现。而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并不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无从发生留置权;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亦不属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特定债权之列。担保人即使因其他合同关系(如借用、保管等)而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与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之间也无成立留置权所必须的“牵连性”,不能发生担保追偿权实现的留置权;而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另行约定将担保人因其他合同关系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保障其追偿实现的担保物,比如乙是一个仓储公司,它为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以乙的仓库内甲的货物作反担保,则所形成的担保关系应为质押反担保,而不是什么“留置反担保”。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其他担保方式担保效能的单向性不同,定金的担保效能具有“双向性”,根据“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而反担保合同既不属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义务的双务合同,更不是主合同,反担保的担保效能只能单向地指向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没有“双向性”。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所设定的义务的,只能由债权人向其追究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均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即使本担保人收取担保费、“保证金”,也只发生返还、划付的问题而无“双倍返还”的罚则。显而易见,定金担保的适用前提及其规则均无法转用于反担保,所以定金也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排除了留置、定金作为反担保方式的可能性后,反担保方式只剩下了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保证担保方式在反担保中的适用,即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与本担保人约定,当本担保人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人不向其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向本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不移转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三)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其他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本担保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通过分析可以看到,反担保的方式只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反担保人则既可以由债务人充任(保证反担保人除外),也可以由债务人之外的人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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