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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何** 辽宁-铁岭 抵押担保咨询 2021.02.06 07:04:02 1335人阅读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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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所谓恶意串通,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非法串通,共同实施某种行为,以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无效,且保证人既不承担保证责任,又不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因此而受到债权损害的情况下,还有权请求债权人和债务人赔偿。

2021-02-06 07: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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