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认定未完成时,医疗费支付主体依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定。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认定为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若未缴纳,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未履行此义务致职工权益受损,理应担责。
3.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自身风险和职工负担;职工在遭遇工伤且单位拒付费用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在工伤认定未完成时,用人单位需先行垫付医疗费。若后续认定为工伤,这笔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这既保障了职工及时获得救治,也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此时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致职工权益受损,应担责。
(3)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费用,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以确保能获得应有的医疗救治和赔偿。
提醒:职工遇到工伤,应及时保留好相关医疗凭证。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费用,要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一)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认定为工伤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工伤认定未完成,医疗费支付主体因情况而异。
2.若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认定期间单位先垫付,认定为工伤后可从基金报销。
3.若单位未缴纳,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由单位承担,因其有缴费义务,不履行致职工受损要担责。
4.单位拒付,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结论:
工伤认定未完成时,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先行垫付医疗费,认定工伤后从基金报销;未缴纳的,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拒绝支付时职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工伤认定期间先行垫付医疗费,待认定为工伤后,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这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职工的保障。若用人单位未履行缴费义务,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就需由其自行承担,这是对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约束。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采取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工伤医疗费支付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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