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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的养老保险欠款能否优先执行

刘** 湖北-黄冈 社保纠纷咨询 2026.01.12 11:11:28 355人阅读

拖欠养老保险欠款能否优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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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的养老保险欠款属于社会保险费用,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具有优先受偿权。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顺序依次为执行费用、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所以养老保险欠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不过,若被执行人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利,这些权利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养老保险费,应及时向社保部门反映,由社保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
-社保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保缴纳情况的监管,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拖欠问题。
-司法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执行顺序进行,保障养老保险欠款优先受偿。

2026-01-12 16: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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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的养老保险欠款属于社会保险费用,按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里有优先受偿权。
2.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顺序依次是执行费用、工资报酬与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所以,养老保险欠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3.若被执行人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利,这些权利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
4.用人单位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费用,有社会公益属性,因此法律让其优先执行。

2026-01-12 14:3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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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拖欠的养老保险欠款属于社会保险费用,在执行程序里有优先受偿权。当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执行顺序依次为执行费用、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所以养老保险欠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不过,若被执行人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利,这些权利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
(3)用人单位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有社会公益属性,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法律给予其优先执行地位。

提醒:在涉及养老保险欠款执行时,要关注被执行人财产上是否存在法定优先权利。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13:1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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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养老保险欠款时,劳动者应及时向社保部门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缴。
(二)若进入执行程序,劳动者可要求执行机构按照执行费用、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执行,确保养老保险欠款优先受偿。
(三)需留意被执行人财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利,若存在,该等权利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执行费用,再按照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

2026-01-12 12:5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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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拖欠的养老保险欠款在执行程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存在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利时,该等权利优先于养老保险欠款受偿。
法律解析:
养老保险欠款属于社会保险费用范畴,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执行顺序依次为执行费用、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债权。所以养老保险欠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关乎劳动者基本权益,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法律赋予其优先执行地位。不过,若被执行人财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利,这些权利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受偿。如果遇到关于养老保险欠款执行受偿等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2 11:52:3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这一规定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由于规定的程序不够明确,造成实践中产生了一个矛盾。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又可能与现行的拍卖程序相冲突。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形式。我国《拍卖法》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当竞买人的最高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股东又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呢?通说认为,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的处分可审慎地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在采取拍卖方式时,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公司股东可以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公司股东不能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重新确定底价的公司股东才可以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

优先权与执行异议各自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一、执行异议的法律概念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渊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批准。二、优先权的法律概念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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