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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被收购了员工怎么赔偿

周** 四川-凉山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2.31 03:40:57 309人阅读

如果公司被收购了员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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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被收购时员工是否获得赔偿需分情况判断,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则无赔偿,若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更不成被解除,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等情形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履行,此时员工与新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无需赔偿。若收购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工作地点、岗位发生重大变动,用人单位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你遇到公司被收购相关的劳动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1 09: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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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后员工并非一定能拿到赔偿,最终是否有赔偿需结合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状态判断。

1.收购完成后,若新用人单位承接原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且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按原约定履行,员工不会获得赔偿。此时员工的工作内容薪资福利等均未发生改变,劳动合同关系稳定存续,不存在需要补偿的法定情形。

2.若收购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例如工作地点岗位性质等出现重大调整,且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新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12-31 07:3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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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被收购后,若承继原公司权利义务的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内容未发生影响正常履行的变更,员工一般无法获得赔偿。此时劳动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员工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权益不受影响,无需进行赔偿。

(2)若收购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双方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处的月工资指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醒:
公司被收购时,员工应及时确认劳动合同是否能正常履行,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需核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或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2025-12-31 06:1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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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被收购后,若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且由承继原公司权利义务的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员工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正常存续,此时员工无法获得赔偿。

(二)若收购行为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12-31 05:2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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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时,若承接其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继续履行员工原劳动合同,员工通常不会获得赔偿。

若收购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未达成一致,新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5-12-31 04:02:05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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