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之后,施工单位涉及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质保期结束前出现产品瑕疵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
承包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定的合理有效使用期限内不会对使用者造成任何形式的身体伤害及
经济损失,那么承包商就应该对此类事件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保修工作未能及时执行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的明确规定,若因为保修服务拖延滞后等原因而导致建筑物使用者新出现了
人身伤害及
财务损失的情况发生,则应由那些引发这个问题的责任方承受
赔偿的压力。《
建筑法》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