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建筑工程交接完成之后,施工单位所要承担的
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两个具体方面:
首先是因为质量瑕疵而导致的
损害赔偿责任,即如果由于
承包商的疏忽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之内出现了对人员生命安全或
财产损失的威胁,那么承包商应当为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则是由于保修服务提供不足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发布的《房屋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明确规定,因保修服务
逾期未达要求,从而导致出现新的
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现象时,应由造成延迟履行之责任方对此负责,并进行相应的
赔偿义务。
《
建筑法》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