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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蔡* 广东-广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2.27 00:16:22 484人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诈骗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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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诈骗的认定需综合考量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合同履行情况及实际后果,若符合相关特征,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挽回自身财产损失。

1.主观层面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收取租金或押金后直接逃匿,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现出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这是认定诈骗的关键前提之一。

2.客观行为上需关注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虚构事实包括声称对房屋享有出租权但实际并无相关权利,隐瞒真相则包括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等重大限制权利的事实仍对外出租,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诈骗的客观要件。

3.合同履行情况可反映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诚意。若行为人在收到款项后根本不履行出租义务,或直接携款消失,未采取任何实际履行合同的行动,也符合诈骗的特征表现。

4.行为后果需达到给被害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程度。只有当被害人因行为人的上述行为遭受了显著的财产损失时,才更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被害人若遭遇此类情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刑事追诉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争取追回被侵占的财产。

2025-12-27 06: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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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需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常见情形包括收取租金或押金后直接逃匿,或将收到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而无履行出租义务的打算。

(2)客观行为中的虚构事实情形。例如行为人声称对房屋享有出租权,但实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出租人的授权,甚至房屋本身不存在却发布出租信息。

(3)客观行为中的隐瞒真相情形。例如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等限制出租的重大事实,或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适合居住仍签订租赁合同。

(4)合同履行中无履行诚意的表现。例如收到款项后不交付房屋,也不退还费用,反而更换联系方式、搬离住所逃避联系。

(5)行为后果需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若损失数额较小,可能属于民事纠纷;若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诈骗,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提醒: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应核实出租人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出租授权文件,支付款项时保留转账记录等凭证;若发现疑似诈骗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5-12-27 05:21: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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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方面需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收取租金或押金后直接逃匿,或把款项用于与履行合同无关的挥霍,可作为判断依据。

(二)客观行为需考察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比如行为人声称对房屋有出租权,实际未获得所有权人或合法出租人的授权;或者隐瞒房屋已被抵押、查封等无法正常出租的重大事实,仍签订合同收取费用。

(三)合同履行情况需判断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诚意。若收到款项后不交付房屋,或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且拒绝整改,甚至失联,可认定无履行诚意。

(四)行为后果需关注是否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若对方支付的租金、押金等无法追回且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可能构成诈骗,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等。

2025-12-27 03:5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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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需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收取租金或押金后立即逃匿,不存在实际履行合同的意愿。

客观行为方面,常见情形包括虚构事实,比如谎称拥有房屋出租权但实际并无;或者隐瞒真相,如房屋已被抵押、查封仍继续对外出租。

合同履行上,若行为人收到款项后完全不履行出租义务,或直接携款消失,说明其无履行合同的诚意,符合诈骗特征。

若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可能构成房屋租赁合同诈骗。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并尝试挽回损失。

2025-12-27 01:5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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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租赁合同诈骗的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是否实施虚构或隐瞒事实行为、是否无履行合同诚意及是否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对租赁房屋享有合法出租权,并如实告知租赁房屋的重大真实状况。认定房屋租赁合同诈骗时,需从以下方面综合判断:一是主观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收取租金或押金后逃匿;二是客观上是否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虚构对房屋有出租权实际并无,或隐瞒房屋已抵押查封等重大事实仍出租;三是是否无履行合同诚意,比如收到款项后不履行出租义务或携款消失;四是是否给被害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若符合上述特征,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并挽回损失。若你遇到类似房屋租赁纠纷且怀疑遭遇诈骗,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后续处理方式。

2025-12-27 01:15:04 回复

(1)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骗签了合同,在履约期满后仍不为履约作丝毫努力,或者在有完全、大部分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只作出小部分的努力,或者只是消极地等待机会履约;有的甚至是为敷衍对方当事人而假装努力履约。对这种情况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准确率很高。(2)在采取欺骗手段签约的起初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3)合同签订后,经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而是用于炒股或者其他风险投资的。(7)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8)为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保证金归还前次货款的,等等。之所以说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因为主观目的的推定内含未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之推定的充分证据(反证),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怎么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34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一)租金支付纠纷。这是房地产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出现租金支付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2)比前一种情况更进一步,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从而终止租赁关系。(二)损害赔偿纠纷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房客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对此,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级人民内部对此有审判指导意见,大致内容是,凡是房东同意房客装修的,无论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东都要向房客赔偿经评估后的装修费的残值部分,以此体现公平原则;但如果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这一规定未必能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东又并不需要房客对房屋所作的那些装修,那么要房东赔偿房客的装修残值(该残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则岂非保护了合同违约方而损害了守合同条约方的利益。(三)其他方面的纠纷。房地产租赁除前述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纠纷外,还有诸如房地产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转租纠纷、变更房屋用途纠纷以及租赁合同未经登记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纠纷等。因此,房屋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租赁市场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的房屋租赁市场还远没有进入一个法律的市场,市场行为极不规范,一些违法现象还十分严重并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所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仍要加强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法制、加强管理,使房屋租赁市场进一步规范化,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的同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采取调解或仲裁的处理方法;更要注重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从而推动整个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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