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乃是赋予房屋所有者专享的具有高度特殊性的役权类型之一,当房屋所有人慷慨同意分享其住宅利益,准许他人在此合法居住,则受让方即获得了相应的居住权。
确立及确认居住权的主要依据包括当事人签订的详尽协议以及进行的相关录音记录等等。
依据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所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之上设定用以实现自我利益目的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然而,在行使这两项权力过程中,不可损害到所有人原本的权益。
在涉及到他人所有的实体资产时,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应依据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设立居住权时,建议各位当事人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以备不时之需。
通常情况下,居住权属于无偿性质的,但若有当事人之间另行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也可另当别论。
对于设立居住权的事项,务必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居住权自成功注册之日起方能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