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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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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
我方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我方认为该案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原告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法院最终采纳律师建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详细案情>
长沙XX公司与娄底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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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诉周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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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房屋产权,请求“执行异议”书模板?
[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对位于[房屋具体地址]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等执行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阐述取得房屋产权的具体情况,例如:申请人于[具体时间]通过合法的买卖程序,与[房屋原产权人姓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具体金额],并于[具体时间]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虽因[具体原因,如开发商手续问题、政策原因等]暂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已取得该房屋的合法权益。 贵院在执行[执行依据文号]案件过程中,将该房屋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拟进行执行。然而,该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1. 物权期待权保护 :申请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非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2. 实际居住及使用情况 :申请人自[入住时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等添附行为,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申请人缴纳,充分证明申请人对房屋的实际控制和使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具体名称]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 [申请日期]
衡阳封云凯律师
5.0分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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