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时,员工未休的剩余年假应当获得相应补偿。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需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
1.员工应先梳理自身年假情况,确认当年度已休天数及应休总天数,同时准备好入职证明、考勤记录等材料,为后续计算补偿或维权提供依据。
2.按照法律规定的折算方法计算未休年假天数,具体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本人全年应休年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休年假天数,折算结果仅保留整数部分。
3.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员工实际可额外获得200%的工资补偿。
4.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未休年假补偿,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2)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在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之外,还需额外支付200%的日工资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提醒:
员工被辞退时应核对未休年假折算天数及补偿金额,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同员工的工作年限与已休年假情况不同,具体补偿需结合实际计算,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认。
(一)明确未休年假天数的折算方式。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清楚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标准。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实际额外支付200%的工资作为补偿。
(三)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员工应保存能证明自己已工作时间、应休未休年假天数的记录,如考勤表、年假申请记录等,若与用人单位就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可作为维权依据。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假天数折算: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需折算补偿天数。计算方式为当年已工作日历天数除以全年天数,乘以全年应享年假天数,减去已休天数,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补偿。
未休年假工资补偿:未休年假的报酬按日工资三倍支付,其中包含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企业实际额外支付两倍日工资的差额作为未休年假的补偿。
结论:公司辞退员工时,员工未休完的年假应按规定折算并获得相应报酬。
法律解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需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减去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员工遇到公司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假报酬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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