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时,年假计算有两种情形:
若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当年未休年假,按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休年假天数-已休年假天数。
若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休完当年年假,实际工作天数不足全年,单位不能因合同到期扣回多休的年假。单位需准确计算,保障员工年假权益,避免纠纷。
结论:
合同到期时,员工未休年假应按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获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部分不支付;若已休完当年年假且实际工作未达全年,单位不能扣回多休年假。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于未安排年休假的员工,通过特定折算方法确定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并支付报酬,能保障员工休假权益。而员工提前休完年假,单位不能因合同到期扣回,这体现了对员工合理休假安排的尊重。单位需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准确计算年假情况,保障员工年假权益,否则可能引发劳动纠纷。如果您在合同到期年假计算方面存在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权益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合同到期时年假计算分不同情形处理以保障员工权益。若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且当年度未安排年休假,应按规定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报酬,不足1整天部分不支付,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若员工在合同到期前已休完当年年假,即便实际工作天数未达全年,单位也不能因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扣回多休的年假。
3.解决措施和建议:单位需严格依据上述规定准确计算员工年假,建立完善的年假管理台账,记录员工年假使用情况。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年假计算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法律分析:
(1)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安排年休假时,需依据特定公式计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通过(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的公式,算出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不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
(2)若员工在合同到期前已休完当年年假,即便实际工作天数未达全年,单位也不能因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而扣回多休的年假。单位需严格按规定准确计算年假,保障员工权益,防止劳动纠纷。
提醒:
单位应准确核算员工年假情况,员工遇到问题可咨询以明确自身权益。
(一)对于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且当年度未安排年休假的员工,单位可按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来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然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注意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
(二)若员工在合同到期前已休完当年年假,即便实际工作天数未达全年,单位也不能因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而扣回多休的年假。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专业解答带薪年假制度保障受雇者在休假期间保持原有薪资待遇。计算方法是基于计件、奖金等绩效工作者过去12个月的月均工资,除以全勤工作日数得出日均薪水。除非员工书面放弃,否则雇主必须安排并支付带薪年假。如雇员未休或离职未用完年假,雇主需支付3倍日薪作为补偿。若违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强制要求纠正,并可能追加赔偿金。
专业解答员工连续服务年限决定带薪年假天数:1-9年享5天,10-19年10天,20年以上15天。不计入国家假日。如未按法定标准安排或征得同意放弃年假,用人单位需支付300%的日工资收入。已安排年假者,放弃则仅按正常工作期工资支付。
专业解答原则一:新入职员工首年年假天数=(当年剩余天数/365)×全年应休天数。 原则二:离职员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已过天数/365)×全年应休天数-已休天数。 原则三:未足额安排年假的补偿=(上年平均工资-加班费)/21.75×200%×应休未休天数。
专业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如下: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休假,按日工资三倍支付;劳动者自身原因未休,按正常工作工资补偿。日工资为月总收入除以21.75天。应休未休年假报酬包括日常工资及未休年假的200%补偿,后者应在合同结束或终止时,或在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规定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专业解答原则一: 新入职员工首年年假天数 = (当年剩余天数/365) × 全年应休天数。 原则二: 离职员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 = (已过天数/365) × 全年应休天数 - 已休天数。 原则三: 未足额安排年假的补偿 = (上年平均工资-加班费)/21.75 × 200% × 应休未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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