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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不合标准能不能退房

张* 广东-中山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26 07:30:39 355人阅读

商品房交付不合标准能不能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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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后核验确属不合格,可直接要求退房。此时应尽快收集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据,启动退房程序。
(二)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要及时固定影响居住使用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
(三)一般质量问题,不能直接退房,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并赔偿损失。需书面通知开发商维修,保留好通知记录。
(四)退房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并保留好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交付中,若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导致购房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人可据此解除合同。

2025-10-26 11:2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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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交付不合标准,业主能否退房要看具体情况。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交付后核验确属不合格,业主可要求退房。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业主可解除合同并索赔。

3.一般质量问题,如墙面小裂缝等,开发商负责维修,业主不能直接退房,但可要求修复和赔偿。

4.业主退房应在合理期限提出,保留检测报告等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2025-10-26 10:4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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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商品房交付不合标准,业主能否退房取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可退房,一般质量问题通常不能直接退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后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并可主张赔偿损失。而若是一般质量问题,像墙面轻微裂缝、门窗密封不严等,开发商需承担维修责任,购房人不能直接退房,但可要求修复和赔偿损失。购房人若要退房,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并保留好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若您在商品房交付方面遇到质量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和处理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0-26 09:1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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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交付不合标准时,业主能否退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后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业主有权退房并主张赔偿损失。
2.若只是一般质量问题,像墙面轻微裂缝、门窗密封不严等,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业主不能直接退房,但可要求及时修复并赔偿相关损失。
3.业主若要退房,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并保留好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可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6 08:54: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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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商品房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无论是交付前就不能交付使用,还是交付后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依法享有退房权利。这是因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
(2)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同样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体现了对购房人居住权益的保护。
(3)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墙面轻微裂缝、门窗密封不严等,开发商需承担维修责任,购房人不能直接退房,但可要求修复并赔偿损失。
(4)购房人若要退房,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提醒:
退房情况复杂,不同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有别。建议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以确定合理解决方案。

2025-10-26 07:31:05 回复

一、商品房交付使用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以得出:我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分类,分为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明确了转移占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交钥匙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但第十一条规定中的交付使用并不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中交付是物权理论上的物权变动,而《解释》第十一条的交付使用是一种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享有的所有权占有事实状态,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使用商品房的义务后,并非意味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其还须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二、商品房交付有什么法律意义交付在所有买卖合同中都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除利益享受和风险承担外,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还是确定保修期限、办理房产证的起算日的依据等等。商品房交付在商品房买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表现在其与所有权移转的关系和风险转移的关系,在交付时其本身的条件与程序更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明确规定风险负担是交付主义。首先,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是开发商依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履行的主要义务;而且,商品房实际交付日期是确定商品房是否逾期交付的基础;第二,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开发商对售出的商品房产生保修责任,商品房实际交付日期即为商品房保修期的起算日;第三,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开发商承担,在交付后由购房者承担。因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购房者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开发商应与购房者在合同中正确约定商品房交付条件,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商品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购买商品房可双倍赔偿的情形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关于双倍赔偿执行需要注意三点: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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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8 16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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