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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以上工龄解除合同咋赔偿

赵* 青海-黄南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20 04:58:08 440人阅读

十五年以上工龄解除合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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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十五年以上工龄员工合同的赔偿情况因解除情形而异。违法解除时,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十五年以上工龄的经济补偿至少为十五个月工资,赔偿金至少三十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合法解除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如协商一致解除,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十五年以上支付至少十五个月工资。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过错,单位解除无需支付补偿或赔偿。
1.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解除情形是否合法,避免违法解除带来高额赔偿。
2.员工要了解自身权益,遇到违法解除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3.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2025-10-20 09: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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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十五年以上工龄员工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十五年以上工龄的员工,至少要支付十五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赔偿金至少三十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2)用人单位合法解除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像协商一致解除等,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十五年以上工龄支付至少十五个月工资。
(3)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过错,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补偿或赔偿。

提醒:员工遇到合同解除情况,要先判断解除是否合法,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08:2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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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遇到违法解除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收集好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能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的材料,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员工遇到合法解除且符合补偿情形:按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同样准备好相关材料,与单位沟通补偿事宜。
(三)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过错被解除:了解自身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严重违纪,若有异议可向单位提出申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5-10-20 07:1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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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解除十五年以上工龄员工的合同,赔偿分情况。若违法解除,需按经济补偿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十五年以上至少补偿十五个月工资,赔偿金至少三十个月,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若合法解除且符合补偿情形,像协商一致解除,按工作年限补偿,十五年以上至少给十五个月工资。若员工有严重违纪等过错,单位解除不用补偿或赔偿。

2025-10-20 07:0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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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解除十五年以上工龄员工合同,违法解除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至少三十个月工资赔偿金;合法解除且符合补偿情形支付至少十五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员工有严重违纪等过错,单位解除无需补偿或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受法律规范。当解除十五年以上工龄员工合同时,有不同处理方式。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十五年以上至少十五个月工资,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即至少三十个月工资。合法解除且符合补偿情形,如协商一致解除,按工作年限支付至少十五个月工资经济补偿。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过错,单位依法解除无需补偿或赔偿。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0 06:14:59 回复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拥有十五年的工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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