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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员工辞职老板不给工资咋办

赵** 内蒙古-赤峰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0.17 10:14:02 441人阅读

美容店员工辞职老板不给工资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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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老板沟通。告知老板按时付工资是他的责任,要求其支付拖欠工资。

2.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调查,若老板确实拖欠,会责令其限期支付。

3.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起诉,用法律维权。

2025-10-17 13: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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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美容店员工辞职老板不给工资,可通过与老板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向法院诉讼等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美容店老板不给辞职员工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员工与老板协商,是基于老板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进行沟通。若协商无果,劳动监察部门有职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证拖欠工资行为后会责令老板限期支付。申请劳动仲裁是员工维护权益的重要途径,准备好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您在类似劳动权益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7 12:2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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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遇到美容店老板拖欠工资,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1.与老板协商是首要选择。告知老板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定义务,要求其及时支付拖欠工资,这种方式较为直接,能快速解决问题。
2.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对美容店进行调查,若查证存在拖欠工资行为,会责令老板限期支付。
3.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建议员工遇到此类情况,先尝试协商,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是有效的维权途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025-10-17 12:2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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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与老板协商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依据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员工有权要求老板履行该义务。
(2)劳动监察部门有职责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员工向其投诉且查证属实,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老板限期支付工资,这是一种高效的行政维权手段。
(3)申请劳动仲裁是较为正式的法律途径。员工需准备相关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仲裁机构会依法作出裁决。若员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进一步维护权益。

提醒:
员工维权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0-17 12:0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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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老板协商时,要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协商证据,以防后续需要。
(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应详细准确地提供美容店的相关信息,如地址、负责人等,以及自己的工作情况和被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
(三)申请劳动仲裁前,仔细整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若证据不足,可尝试收集同事证言等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025-10-17 10:30:48 回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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