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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马* 甘肃-平凉 劳动关系咨询 2025.10.10 08:04:41 473人阅读

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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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劳动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间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接受管理,却与另一单位有劳动合同或不符合劳动主体条件。主体包含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其特点是部分劳动标准适用情况不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严格执行,休息休假、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按约定或参照规定处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明确特殊劳动关系的性质,签订详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针对部分需约定处理的劳动标准。
2.双方发生纠纷时,优先选择协商、调解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通过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3.劳动监管部门加强对特殊劳动关系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5-10-10 14:1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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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特殊劳动关系是介于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之外的用工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偿劳动、接受管理,却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主体条件。
(2)其主体包括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
(3)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标准适用情况复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严格执行;休息休假、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按约定或参照规定处理。
(4)特殊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提醒:
特殊劳动关系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10 12:3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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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用人单位
应明确特殊劳动关系中哪些劳动标准需严格执行,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避免违规。在处理休息休假、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劳动者清晰约定相关内容并按约定履行。
(二)对于劳动者
了解自身特殊劳动关系的权益,清楚哪些劳动标准是严格保障的,哪些需看约定。发生纠纷时,及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维护权益。
(三)对于纠纷处理
双方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协商时保持理性,调解可借助第三方力量,仲裁要遵循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应参照执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劳动标准,其他劳动权利义务可通过约定确定。

2025-10-10 11:2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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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劳动关系是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外的用工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和其他单位有合同或不符合主体条件。
2.主体包括协议保留社保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
3.特点是部分劳动标准严格执行,部分按约定或参照规定处理。
4.受劳动法律保护,纠纷可协商、调解、仲裁解决。

2025-10-10 10:5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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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特殊劳动关系是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用工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纠纷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部分劳动标准有不同适用方式。
法律解析:
特殊劳动关系有特定的主体,像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等。其特点是劳动标准适用情况多样,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休息休假、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则依据约定或参照规定处理。这是因为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方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在这种用工关系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同样受劳动法律保护。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如果您在特殊劳动关系方面遇到问题或有相关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2025-10-10 09:52:24 回复

一、关于劳务派遣的定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第二条)。二、关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作了细化规定: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第四条第三款)。三、关于用工比例按照修改决定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作出了规定,即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而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第五条)。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一些涉外机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限制的情形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六条)。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特殊的用人单位,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同工同酬、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等相关内容(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五、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为规范异地派遣行为,征求意见稿对跨地区派遣情形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社会保险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方式作出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六、关于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职责(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七、关于过渡期内超比例用工处置为保障法律的平稳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合同调整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施行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即,修改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不得以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规定或超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或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为由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规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决定进行调整。用工单位在修改决定施行前除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之外已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在未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之前,不得在辅助性岗位使用新的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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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专业解答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2024.06.11 78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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