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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劳动报酬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李* 江苏-镇江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0.06 14:40:43 437人阅读

未付劳动报酬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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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用人单位未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下的限期支付,逾期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若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若逾期仍不支付,就要按应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越长,补偿越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20: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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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获得多方面赔偿保障权益。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并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为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
2.若协商无果,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3.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06 20:1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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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就需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若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提醒: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付劳动报酬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权。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06 18:3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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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用人单位未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劳动者首先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二)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有权要求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三)劳动者也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5-10-06 16:43: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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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付,要按应付金额50%-100%给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劳动者因单位未及时足额付薪解除合同,单位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2025-10-06 16:32:5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法律意见】  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立即到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离职前有旷工行为的,不影响其主张权益。【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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