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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吗

王* 浙江-台州 劳动保障咨询 2025.10.06 05:04:59 376人阅读

员工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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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员工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不能直接不续签。当劳动合同期满,员工处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合同会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
(2)若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面对单位的违法解除,员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提醒:员工要了解自身医疗期权益,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及时维权;单位则需依法处理病假员工合同续签问题,避免违法解除带来赔偿风险。

2025-10-06 08: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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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应先确认员工是否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内,若在医疗期,合同自动续延至医疗期等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不可直接不续签。
(二)若单位误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员工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不想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员工可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25-10-06 08:3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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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不续签。法律规定,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即医疗期内,即便合同到期也会自动延续。

2.若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属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或无法履行,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

2025-10-06 07:5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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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不续签,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结束。若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属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赔偿金。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医疗期内,合同会自动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也就是说,在员工病假的医疗期内,即便合同原本到期,也不会立即终止。若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这是违法的。此时员工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07:0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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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不能直接不续签。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终止,即医疗期内合同自动延续。

若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属违法解除。员工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为避免此类纠纷,单位应及时了解员工医疗期情况,在医疗期结束后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员工自身要清楚自己的权益,若遭遇单位违法解除,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2025-10-06 05:45: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出院时,经执业医师诊断需要休养的,会出具诊断证明。劳动者住院期间,不需要提交建议休养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条),如果用人单位有求书面证据的,提交住院证复印件给用人单位即可。出院时,经住院的执业医师诊断,还需要休养的,会根据劳动者身体情况,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建议休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天津市卫生局《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2008)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ji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ji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您好,关于病假工资连续工龄定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三、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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