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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约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约定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为合同买卖法律关系是建立在买受人和卖售人之间,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就构成买受人支付房款的一种义务,不论买受人是否对第三人的逾期放款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第三人也就是本案中的银行没有履行义务、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均需要由买受人向卖售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以上是银行不放款违约问题的回答。
2020-11-03 20:4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