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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立案多久到法院立案

陈** 山西-运城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4.25 06:18:51 474人阅读

劳动仲裁不予立案多久到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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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劳动仲裁不予立案后,当事人拥有后续救济途径,可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立案。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权利保障。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有明确的处理时间和规则。在五日内需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不符合,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当遇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情况,申请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关键在于要把握好15日的法定期间,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提醒:
务必严格遵守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及时准备好起诉材料向法院立案,不同案情对应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25 0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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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了解不予立案原因。仔细查看劳动仲裁委给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的理由,判断是材料缺失、主体不符还是其他问题。
(二)准备起诉材料。按照法院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材料,比如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与争议相关的证据等。
(三)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法院进行起诉。
(四)在15日内提交起诉材料。严格遵守15日的法定期间,及时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04-25 08:2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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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不予立案时,当事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起15日内,可向法院立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日内,判断是否受理,不受理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若仲裁委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决定,申请人能向法院起诉。

4.收到不予立案通知,要在15日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材料立案,防止逾期失去诉权。

2025-04-25 08:0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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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不予立案后,当事人需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立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的五日内,会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不符合,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当遇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申请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不予立案通知后,务必在15日的法定期间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进行立案,否则逾期将丧失诉权。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或后续向法院起诉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5-04-25 07:2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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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立案后,当事人可在15日内向法院立案维护权益。根据法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符条件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决定的,申请人可向法院起诉。

为保障自身权益,给出以下建议:
1.留意时间节点。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务必在15日法定期间内行动,一旦逾期,可能丧失诉权。
2.准备起诉材料。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确保起诉顺利进行。

2025-04-25 07:21:5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3,管辖不(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4,,法律程序不(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5,法定理由不(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6,相关规定(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2)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2,提出请求的期限不(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提出3,管辖不(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2)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4,,法律程序不(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2)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5,法定理由不(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6,相关规定(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三)管辖不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四)法定理由不同《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五)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其共同点表现在: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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