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售房毁损责任承担需按不同情形判定。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担责,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交付使用通常以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自通知确定日期起买受人担责。
2.因买受人原因致房屋未按约交付,自应交付日起风险转至买受人。
3.若因第三人侵权致房屋毁损,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造成,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建议如下:
1.出卖人及时准确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做好通知送达证据留存。
2.买受人积极配合交房流程,避免因自身原因延误交付。
3.双方遇第三人侵权或不可抗力时,及时固定证据,协商公平分担损失方案。
法律分析:
(1)房屋交付使用前,预售房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则由买受人承担。交付使用通常以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为准,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自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起买受人担责。
(2)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房屋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自应交付之日起,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3)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房屋毁损,侵权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造成房屋毁损,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提醒:
买卖双方应留意交付时间节点,避免因自身原因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不同情况的责任认定有别,建议遇到纠纷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明确交付时间界定风险:若房屋还没交付使用,毁损、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交付使用后则由买家承担。交付使用通常以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为准,若买家无正当理由拒收,从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起买家担责。
(二)买家原因致未交付的处理:因买家原因致使房屋没按约定期限交付,从应交付之日起,风险转由买家承担。
(三)第三人侵权的处理: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房屋毁损,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四)不可抗力的处理: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造成房屋毁损,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房屋交付前,预售房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交付日期通常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无正当理由拒收,自通知日期起买受人担责。
2.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期交付,自应交付日起风险转由买受人承担。
3.第三人侵权致房屋毁损,侵权人担责;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事由造成,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结论:
预售房毁损责任承担分多种情况,交付使用前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期交付自应交付日起买受人担责;第三人侵权致损由侵权人赔偿;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事由按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的交付时间是划分预售房毁损责任的关键节点。交付使用通常以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日期为准,在这之前,房屋的风险由出卖人把控和负责;交付后,买受人对房屋有实际控制权,风险也随之转移。若买受人自身原因使房屋不能按时交付,从应交付时起买受人就要承担风险。若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房屋毁损,侵权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侵权行为的法律约束。而遇到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如果您在预售房毁损责任承担方面遇到了复杂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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