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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范围包括哪些事项

严* 安徽-黄山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09 15:51:52 396人阅读

劳动仲裁争议范围包括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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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范围涵盖多类事项。这几类事项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纠纷的领域,保障双方权益。

具体建议如下:
1.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劳动者应保留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等能证明工作事实的材料。用人单位也需规范用工记录,以便出现争议时能准确判断。

2. 有关劳动合同相关争议,双方签订合同时要确保条款清晰明确。履行中如有变更,需以书面形式确认。

3. 针对除名、辞退、辞职等争议,单位应遵循合法程序并保留相关通知、文件等证据。劳动者要知晓辞职流程并按规定操作。

4. 涉及工作时间、社保等争议,单位严格遵守法规,做好工时记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及时监督。

5. 对于劳动报酬等争议,单位制定合理薪酬制度并按时发放。劳动者关注工资明细,遇问题及时沟通。

6. 其他劳动争议,双方及时关注法律法规动态,依法依规处理纠纷 。  

2025-03-09 20:4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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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是基础,若无法明确劳动关系,后面权益维护便无从谈起。例如在一些灵活就业场景中,易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产生分歧。
(2)劳动合同相关争议贯穿劳动过程始终,从订立时的效力问题,到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时的各种状况,都可能引发纠纷。
(3)除名、辞退及辞职、离职争议,反映了劳动雇佣关系结束环节的矛盾,不当处理易损害双方权益。
(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争议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关乎工作与生活平衡及健康安全。
(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切身经济利益,是常见且关键的纠纷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为兜底条款,确保特殊情况也能依法处理。

提醒:
遇到劳动争议,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再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09 19:3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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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疑问,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及时申请仲裁。
(二)面对劳动合同相关争议,比如效力、解除合法性问题,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保护好相关书面通知等材料,为仲裁做准备。
(三)遭遇单位不当除名或辞职程序纠纷,保留好与除名、辞职相关的沟通记录,以保障自身权益。
(四)涉及工作时间、社保等争议,留意单位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准备好相关凭证申请仲裁。
(五)遇到工资拖欠、工伤赔偿争议,保留工资条、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依法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2025-03-09 18:3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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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争议范围如下:
首先,确认劳动关系存疑,像有无事实劳动关系这类情况。
其次,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环节产生的问题,比如效力、解除合法性。
再者,除名、辞退、辞职等引发的纠纷,如单位不当操作或程序问题。
然后,工作时间、社保等方面的争议,涉及工时、缴纳等。
另外,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争议,例如工资拖欠等。
最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符合范围,双方都能申请仲裁维权。

2025-03-09 17:2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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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争议范围涵盖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相关、人员进出、工作权益、劳动报酬等多类事项,符合范围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争议范围。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关乎劳动者基本权益认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环节的争议,保障合同的合法有效履行;除名、辞退等争议,规范人员流动程序;工作时间等权益争议,维护劳动者基本工作权益;劳动报酬等争议,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这些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维权途径。当你遇到上述范围内的劳动纠纷时,不要慌张。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专业律师会依据具体情况,为你分析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帮你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9 17:20: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7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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