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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哪些

周* 山东-临沂 劳动仲裁咨询 2024.10.21 12:46:37 458人阅读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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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说白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就是指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事情,导致你有机会重头再来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你可以试着跟对方商量商量,或者去申请调解什么的,这都能算做是向他们表达你的观点和要求!还有如果你发现问题,马上就去找相关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也会出马帮你解决,也能让仲裁时效延长~再者就是说如果有人去仲裁委员会去告状的话,也会让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当然如果对方答应要承担责任之类的,那自然也是时效延长的~总之这些情况都是说明你在努力地争取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这样才能让仲裁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4-10-21 13:3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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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一方行为人选择采用协商的方式或者通过申请调解等途径来向另一方当事人申索权益时,仲裁时效会被视为中止;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并展开处理工作,那么仲裁时效也将被视为中止;再者,当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时,仲裁时效同样会被视为中止;最后,若对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则仲裁时效亦将被视为中止。以上几种情况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态度,从而使仲裁时效得以重新开始计算。

2024-10-21 17:0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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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劳动争议中出现了以下情况,那么仲裁时效就会被打断:比如说,有一方当事人主动找另一方商量解决问题,或者去申请调解什么的,这就是在积极地争取自己的权益;还有一种情况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向相关的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也会出面来帮他们处理这个事情;此外,如果有一方当事人直接去找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的话,那么仲裁时效也就得重新开始算起;最后,如果对方当事人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承认错误并支付赔偿,那么这个时候仲裁时效也是同样要进行调整的。这些都是代表着当事人正在努力地寻求自己应有的权益,所以仲裁时效才需要重新计算。

2024-10-21 15:26:4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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