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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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则视为构成违约行为,买方可依法维权并向其索求相应的赔偿与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如开发商未能在被催促后三个月内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和解决方案,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该合同,同时所有因违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经济损失皆应当由开发商负责承担。但是,如果开发商在被催告后三个月内完成了交房工作,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合同,然而却仍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对逾期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倘若房地产开发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产,则已构成违约行为,业主有权主张违约责任的追究。在此情况下,业主可通过正式告知后催促开发商于三个月之内交付房屋。若开发商无法如期履行且无正当理由解释,业主有权依法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且任何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全面负责。然而,若经过通知并催促,开发商在三个月内得以完成房屋交付,此时业主便不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补偿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以及逾期时间所占比例的相应损失。
2024-10-14 08:2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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