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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胡** 山东-泰安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2.12 17:17:52 10143人阅读

我妻子马上就要生宝宝了,听说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想知道苏州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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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展二胎政策,给孕妇带来了哪些福利呢?相信大家对于生二胎的产假比较感兴趣,下面就为大家讲讲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生育医疗待遇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6、申报男职工生育保险补偿费时提供:除上述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7、如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8、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生育保险哪些条件可满足报销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限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1%的人员。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 参保女职工难产的(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4000元;自然分娩的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2. 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3.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4. 参保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7天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五、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参保单位向市社保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联),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参保人员身份证;
2.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卫生和人口计划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3. 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 卫生和人口计划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5.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6. 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7. 申报诊治妊娠、分娩产科并发症的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8. 申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9. 如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10. 申请人所属单位同意转到其个人账号的提供其个人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以上就是对苏州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的解释,望采纳。

2018-02-12 17:2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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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苏州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如下:
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女参保人员
  统筹范围:包括苏州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
  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苏州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苏州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2、女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
  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苏州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上述费用的次月,将其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3、女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生育营养补助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4、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
  生育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5、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的
  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6、生育津贴是生育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8、女参保人员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9、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助可按规定享受。
  
10、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上述人员生育分娩后,持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产前检查补贴申领及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结付手续。

2018-02-12 17:1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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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其中,用人单位上年度生育保险的缴费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顶。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封顶。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珠海如上所述

2020-11-04 23:35:03 回复

国家开展二胎政策,给孕妇带来了哪些福利呢?相信大家对于生二胎的产假比较感兴趣,下面就为大家讲讲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生育医疗待遇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6、申报男职工生育保险补偿费时提供:除上述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7、如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8、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生育保险哪些条件可满足报销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限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1%的人员。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 参保女职工难产的(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4000元;自然分娩的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2. 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3.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4. 参保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7天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1.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到所在街道或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所在街道或社区”是指:户籍在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参保人员,为户籍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在上述范围以外、但居住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居住地所在街道或社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参保人员,为单位所在街道或社区。其中,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社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办理地点为所在街道(镇)。
2.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3.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就医证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4.女参保人员在产后费用结付6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就医证卡,填写《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表》,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结付表》。参保人员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申领金额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人填报的工商银行卡账户;选择“驻地银行支付”方式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领取。
5.补偿给用人单位的生育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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