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引发的纷争问题,其解决方法如下:
首先,守约方有权通过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立即停止履行合同的通知。
其次,若违约方在接收到终止履约通知书之后未能为合同履行提供有效担保或恢复履行的足够能力,同时依旧坚持要求预购房者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对违约方提出异议,并依据实际情形选择解除合同,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关于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策略如下:
第一,处于守约方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利在发现对方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及时向其发出中止合同履行的通知。
第二,当违约方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如果未能提出合适的担保措施或者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房者继续履行合同时,守约方有权拒绝此请求,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合同,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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