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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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之时,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终止合约关系,并据此向开发商追究其所应担负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赔偿金。倘若购房者因主观原因决定放弃行使终止合约的权利,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进行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主张自己对于未完成的合同义务的合法权益;此外,若开发商继续拒绝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那么购房者便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倘若房地产开发商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届时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双方签署的法律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对此类违约行为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若购房者拒绝行使这一合法权利,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或诉诸于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继续履行其已经签订的合同义务。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开发商仍然拒不履行其合同义务,购房者便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10-07 12:33:3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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