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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胃炎会被疾病保险拒赔吗

赵** 陕西-西安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9.11 13:44:30 404人阅读

慢性胃炎会被疾病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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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保险事件并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其次,若属于等待期免责范畴,则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即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亦可依法不予赔付;
再次,若保险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的免除责任事项;
此外,若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最后,若投保人系因自杀行为或者故意犯罪导致的保险事故。

2024-09-11 17:3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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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意外伤害事故并不在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若存在等待期免责的情况,即在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后特定时间段内,即便被保险人遭遇了事故,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赔偿金;
第三,如果是因为保险公司免除了某些保险责任导致无法理赔;
第四,倘若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交纳保费;
最后,如果是由投保人自杀或者故意犯罪行为引发的事故。

2024-09-11 17:25: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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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保险事故与保单约定之保障范围无直接关联性;
2、保险合同设有等待期免责条款,即在保险合同正式开始有效之日起的特定时间段内,即便被保险人遭受风险,保险公司亦有权拒绝提供任何赔偿服务;
3、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除外责任范围;
4、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5、以投保人为源头的自杀行为或者故意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24-09-11 15:3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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