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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若有意建立劳动雇佣关系,理当签署具备法律效应的书面劳动合同以明晰彼此权利义务。
如若已确立劳动关系,但尚未同步签订相应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必须于员工正式开始工作的次日起一个月之内就该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为确保各方权益均能得到严肃履行,建议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将起始日具体设定为员工第一天开始参与工作的那一天。
2024-08-28 11: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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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的日期如何填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言,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而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必须在员工开始工作满一个月之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
另外,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正式使用劳动力之前便以达成共识并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关系将于当天即员工开始工作时依法生效。因此,在此情况下进行的补签劳动合同之日期,应明确填写为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
2024-08-28 09: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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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范要求,构建劳动关系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书。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却未能及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应于用工之日起的一个自然月之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而针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在用工之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状况,此类劳动关系将自该用工之日正式确立并生效。从以上法规所述内容可以明确得知,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时所记载的日期最佳选择,应当是自员工开始参加工作的那一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4-08-28 08:02: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