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胎假期"亦即所谓的产后护理期,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女性员工享有长达98天的法定产假权益,且在分娩之前还能额外获得15天的预产期假期;若是难产的情况发生,则需额外增加15天的产假;而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母亲来说,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便可相应地增加15天的产假。若员工经过二级或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存在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对正常生育产生不利影响的健康问题,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保胎假期的,用人单位必须予以批准。
我们所提及的“保胎假期”其实就是广义上的产假标准。在中国大陆地区,女性员工享有长达九十八天的法定产假待遇,在此期间还能提前享受到十五天的产前休息时间。若遇到难产情况,则需要额外增加十五天的产假。对于生育多胞胎的母亲来说,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便可相应地增加十五天的产假。
然而,如果员工经过二级或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显示其存在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对正常生育产生不利影响的健康问题,并且该员工主动向所在单位提交了保胎假的申请,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予以批准。
解析:
"保胎假期"即产妇享有之休息时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女性员工生育享有98天的法定产假,且在分娩之前还可额外获得15天的产前休假;若遇难产情况,则需额外增加15天的产假;对于生育多胞胎者,每多生育一名婴儿,便可额外增添15天的产假。
如若职工经过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实存在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对正常生育产生影响的健康问题,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了保胎假期申请,那么该单位必须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关于上海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第二条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一下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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