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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未缴满15年的可以采取三种办法。 第一种办法,对于允许延长缴费至15年,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待遇领取地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之后就可以按正常的社保规定领取保险金了。 第二种办法,对于延长缴费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仍未满15年的,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种办法,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扩展资料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所以它带有强制性的特点。雇主或机构在雇用雇员时应该签定劳动合同,雇主或机构应该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这是雇主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发现单位没给自己交社保,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让单位补交之前没交的社保。如果单位拒绝办理,应当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有三种办法可以解决,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一、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6月29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允许继续缴费,是后延缴费呢,还是一次性缴纳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规定继续缴费的具体缴费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
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
1、根据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以上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出台。根据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解释第74页,“至于如何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各项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在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取得足够的实践经验之前,法律不宜马上就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则性规定”。
三、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这款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1、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
首先,职工既可以申请终止,也可以不申请终止,即选择继续缴费或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申请终止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再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书面申请后,必须书面告知相应后果,职工本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给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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