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策略如下:
首先,尝试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寻求妥善解答,为问题的解决打开积极通道;
其次,若无法取得满意结果,可选择向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关系的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揭发投诉,通常来说,该机构会设在各个用人单位所处区域的劳动监察大队;
再次,倘若公司仍旧未能及时发放员工报酬,面临此类情况,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继而立即要求其支付先前拖欠的薪酬费用,同时,还可依法索取补偿,即以拖欠金额为基准,按照25%的比例收取经济赔偿金;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均未奏效,您还可以考虑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解析:
处理措施:
1.优先考虑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
2.如果无法达成共识,您可选择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通常情况下,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问题)。
当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予以支付员工薪酬时,劳动者有权随时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且可以立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款项,同时还需按照拖欠工资的金额支付25%的经济赔偿金;
3.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您亦可直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4.在
最后的手段中,您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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