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实行强制执行程序时,若发现被告方公司名下确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通常情况下,法庭将会暂停执行并等待时机适宜时,再次启动执行流程。
然而,倘若被告方公司名下无财产并非由于客观原因所致,而是通过隐匿或转移资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那么法庭往往会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对其实施严厉的信用惩罚措施。
解析:
若在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主体的企业名下实际上并无任何可供支配之财产,那么法院通常会决定暂时终止该项执行程序,待将来发现有适宜的财产来源后,方能重新启动对案件的执行工作。
然而,如果是由于被执行主体通过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导致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话,那么法院往往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措施,将此类行为视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并施以相应的信用惩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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