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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了合同不发员工仲裁怎么赔

冯* 福建-宁德 劳动仲裁咨询 2024.04.28 08:59:00 365人阅读

公司签了合同不发员工仲裁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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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用人单位并未将劳动合同上交给劳动者时,则实属违法之举;
然而,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而该单位仍未向其员工提交这份合同的话,只要在此过程中尚未对员工带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那么在实践中往往也就无需对此提出补偿请求了。
然而,若不幸单位决定解除与某位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这就涉及到根据解雇原因的不同差异来选择是否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在离职的处理方式上面,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等因素各有差异,因此相应的补偿计划亦会有所差别。
具体而言,若用人单位是无理由地辞退员工,那么就应该向他们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质补偿金;若是因为合同期满的缘故才解雇员工的话,则用人单位只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性质补偿即可;
至于因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而导致的解雇情况,同样需向员工支付同等数额的经济性质补偿。
假如员工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和纪律的行为,那么显然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这样的解雇行为作出必要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为此承担经济性的补偿责任。
对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来说,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法获得人力资源市场上常见的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4-04-28 09:00:00 回复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看,仲裁员与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实际有着本质区别。法官是经国家立法机关任命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而仲裁员则不是一种专门职业,他可能是商人、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1]从裁判权的来源看,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而仲裁员的管辖权只是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则仲裁员无权行使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了相当具体明确的限定。《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等人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仲裁员的职责是:受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当事人的选择,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您好,关于劳动仲裁员的劳动仲裁员分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因此,如果劳动者认为仲裁员偏袒公司的,可以申请让该仲裁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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