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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仲裁员是做什么呢?怎么成为仲裁员呢?

秦** 江西-赣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7.09 07:11:10 25656人阅读

我叔叔是仲裁员,我想了解下,该怎么成为仲裁员呢?到底仲裁员是做什么呢?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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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看,仲裁员与法官很相近。但二者实际有着本质区别。法官是经国家立法机关任命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而仲裁员则不是一种专门职业,他可能是商人、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1]从裁判权的来源看,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而仲裁员的管辖权只是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超出授权范围,则仲裁员无权行使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条件做了相当具体明确的限定。《仲裁法》第1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018-07-09 07:16: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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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2、还有一个劳动仲裁员,门槛低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以上是仲裁员的内容。

2018-07-09 07:1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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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资格的条件不同。仲裁员资格的取得要符合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律师资格的取得要通过每年国家进行的律师资格考试。
(2)办案的性质不同。仲裁员办案是公断性质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是代理性质的,代表委托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仲裁员受回避制度约束,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也不能就案情向当事人发表任何意见律师不受回避制度约束,可以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权益,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并出庭辩护。
(4)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按仲裁程序办案。当事人有意见和要求,应书面通过该案记录员转递给仲裁员律师按当事人意愿代理,随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不需要第三者转递。

2020-09-22 11:16:23 回复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出具仲裁结果。如果案情复杂,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席仲裁员的选择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两种确认方式: 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二、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但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而提请仲裁时的不同利益与立场,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来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事实上首席仲裁员一般情况下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就很难体现仲裁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点。而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做主指定仲裁案件在实质问题上的决策者和实现仲裁公正的首要决定因素——首席仲裁员,缺乏足够的透明度,暗箱操作程度较大。 为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充分体现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必要在仲裁规则中,细化并规定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的具体程序。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 首先考虑由当事人直接协商选定,这种方式比较迅速,但也很难做到,原因上文已述; 其次,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分别选定5至8人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并按先后顺序排名, 然后交仲裁机构秘书处,由其从当事人间接列出的名单中选定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仲裁员(按顺序指定); 最后,若前两种方式都无法尝试的话,可考虑由当事人委托各自选定的仲裁员确定首席仲裁员,由此组成的仲裁庭亲和力也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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