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法定节假日期间的薪资报酬基准率应为日常工作日薪酬基准率的3倍,此处所称“法定节假日”特指我国政府明确规定的特定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等;而非普通的周末或假期。
关于职工加班报酬的基数,这需要由企业与该员工进行合理协商确定,或者由企业参照受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该获得的工资数字来设定。
然而,若无法达成双方满意的商定,企业有责任按照受雇当事人的日常所得薪酬作为加班请求的基数基础。
关于企业在计算加班薪酬的工资基数时,首先应该依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属于劳动者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然而,假如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并无进一步规定,那么职工代表也得以与用人单位通过谈判的方式共同拟定工资集体协议(若用人单位已经通过审批的不定时工作制,将不受此条件限制)。
至于日工资的计算方法,则需将基数额以每个月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部分企业为了简化计算,可能采用每月21天的算法)进行除法运算。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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