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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倘若涉及到员工离职的情况,在离职后若公司为员工多缴纳了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那么由该名员工分担个人及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这显而易见是合理合法的处理方式。
然而,在劳动关系尚存的状态之下,员工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款项。在此情况中,公司可采用将错误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当月工资清单以及相关财务凭证作为依据,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请求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4-04-09 13:47: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