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缴纳社保,如有需要法律服务可以联系我。
在合同期内,员工请假经单位认可的,员工只需要支付保险的个人部分,不需要承受单位应承受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限定,劳动者每月缴存的社保花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用人单位交纳的,二是劳动者承受的。劳动者承受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薪水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受的社保花费,限定事假期间由劳动者个人承受存在法律风险。原由为:
1、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商定形式减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定义务。
2、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认可的,用人单位能够不准许员工的事假,也能够限定事假期间不支付薪水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交纳社保的借口不充足,不能律依据。
3、劳动合同因法定和商定情形中止的,单位能够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交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关于单位能够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定。显然,员工请事假与劳动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单位要求员工承受事假期间的社保花费,也欠缺合法性。 至于应由员工本人承受的花费,由用人单位在薪水中扣除不违背法律限定。这部分花费本应由劳动者个人承受,由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无劳动报酬,事实上上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垫给了这部分的社保花费,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以后的薪水报酬中进行扣减。但需要注意的是,每月扣减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且不得低于月最低薪水准则。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